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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11-15 09:23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针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建设管理水平低、科研监测能力弱、政策措施不完善、机构队伍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和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梳理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落实主体责任。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要认真执行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保护措施,履行保护职责,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要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协同共管机制,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发展及原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加快提高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水平,坚决杜绝非法开发、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严格禁止、严肃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责任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2.完善服务保障措施。健全完善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的政策措施,共同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能力水平,加大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相关的发展规划、投资预算、土地管理、科研监测等政策性支持力度;建立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与部门监管相融合的管理机制,制定落实责任明确、协调共管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职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3.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各自然保护区实际,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任期目标和考核指标,分类指导、制定实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二、提升管理水平

4.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全面开展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组织开展新一轮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17—2025年)编制工作,明确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目标、建设重点及保障措施。各自然保护区要通过开展新一轮总规修编工作,积极争取在国家支持下优化保护区功能区划,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功能,突出保护重点。《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保护性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能力建设等相关规划,要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5.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梳理查找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的差距和不足,逐项提出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定期开展管理评估,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6.理顺机构编制。按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要求,结合各市州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细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级别、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职能职责。重点解决柴达木梭梭林、可鲁克湖-托素湖、诺木洪等自然保护区尚无管理机构,隆宝、孟达自然保护区机构级别、隶属关系以及人员编制等问题。(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7.建立完善生态监测和预警体系。在已有三江源、青海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监测体系基础上,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全省自然保护区“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监测和监控预警能力体系,增强监控预警功能,提升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状况监测评估能力。建立自然保护区数据库,加强数据库成果研发,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信息化、数据化水平。及时准确掌握研判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效果,推进智慧型保护区建设。(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8.依法核准范围及功能区边界。根据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面积和功能区划,委托专业机构准确核定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和功能区,全面完成勘界定标工作,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统一公开发布。做好自然保护区数据矢量化和勘测定界工作,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界碑界桩和宣传警示标识建设。(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9.争取国家为主的投入机制。要积极争取国家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资金项目的倾斜支持,积极探索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动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模式。加快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草原管护、森林管护、湿地管护等生态管护员制度,积极探索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鼓励社会参与,扩大自然保护区社会投入渠道。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国际合作,有重点地推动自然保护区加入国际自然保护区网络,开展多边、双边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10.健全省级投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重点落实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各自然保护区总规修编,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边界矢量化和勘测定界所需经费,确保2020年前,全面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总规修编、以及自然保护区数据矢量化和范围勘测定界工作。其相关经费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其管理运行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11.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展示平台和宣教途径,是集中体现“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最直接最有效的窗口。要积极发挥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科普宣教的前沿阵地作用,建立自然保护区宣传教育协调协作工作机制,引导宣教机构广泛参与,通过加快完善“青海生态之窗”和新型媒介途径,大力宣传“大美青海”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的高原生态影像,吸引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三、强化监督执法

12.彻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是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生产经营设施,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督查和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问题的整改,并在实行销号管理的基础上,再次检查梳理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并对所有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彻底清理。各相关地方政府要在年底前上报清理整治情况。(责任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旅游发展委,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13.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要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制定自然保护区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切实保障执法能力建设经费投入,加大执法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力度,改善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和巡护装备条件,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巡查和执法能力水平。要定期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人类活动卫星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14.明确土地和水域权属管理。依法确定自然保护区土地和水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使用保护区内土地和水域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对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可采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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