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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2017-05-24 15: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以下简称“场圃总站”)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的要求。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五条  规划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森林公园发展条件分析、总则、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投资估算、效益评估、保障措施等20个部分,具体见所附编写要求。

第二章  规划上报


   第六条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七条  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上报的材料包括: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二)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4份,电子版1份;
   (四)评审意见;
   (五)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第八条  计财司负责上报材料的登记,材料不全的不予登记,并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完善材料。自登记之日起,启动规划审批程序。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九条  总体规划登记受理后,由计财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材料转送场圃总站,并与场圃总站共同进行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
   第十条  专业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联合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具体运行管理由场圃总站承担。
场圃总站收到上报材料后,从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体规划送达专家。审核专家于1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审核意见提交场圃总站。
   第十一条  业务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业务审核意见。
场圃总站对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总体规划的最终审核意见。必要时由场圃总站会同计财司召开总体规划审查会或者组织进行实地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对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总体规划,由场圃总站将总体规划修改意见通知单下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修改意见通知单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文本和相关材料报送场圃总站,场圃总站审核后提交计财司。需要复审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审核通过的总体规划,计财司在收到场圃总站最终审核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批复文件下达后,由场圃总站负责在中国森林公园网和中国林业网对所批复的总体规划进行公告,并建立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章  规划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批复后,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订的,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修订后的总体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计财司会同场圃总站,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总体规划中期、终期评估,提出总体规划修编或者新编意见。
对于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总体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总体规划质量。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林业审批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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